发布时间:2016-12-19     信息分类:首页信息 -> 通知公告
[转]关于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与管理工作的通知

校内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:

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,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,预防安全事故,促进教学、科研、生产和生活的正常开展,根据国务院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(第549号)》及《西南交通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》规定,现将实验室特种设备(锅炉、压力容器、压力管道、起重设备、场内机动车)的使用与管理做如下要求:

1.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,按照《西南交通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》规定,指定专(兼)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,负责建立安全技术档案;组织做好日常检查、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;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,确保规范、安全的开展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工作。

2.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,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,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,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,并将实验室内的特种设备检验结论及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;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,不得继续使用。

3. 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、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、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,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,安装(维护)单位自检合格,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,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。

4. 各教学科研单位每月应对本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至少进行一次检查,检查结果应做好详细记录。发现异常情况的,应当及时处理,对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。

5. 各教学科研单位须对本单位实验室场所中的特种设备进行登记造册,汇总后统一填报《西南交通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信息表》,于2016年12月8日之前将电子版发送至sysjsk@swjtu.cn纸质文档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提交实验室建设科(犀浦校区综合楼107)

6. 对实验室内的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而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,按《西南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(试行)》予以处理,并将相关工作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范围。

联系人:刘义全,高红梅

联系电话:66363035

通知正文及附件

附件1: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(第549号)

附件2西南交通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

附件3:西南交通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信息表